12月15日報告
第一組 以Artificial intelligence(AI)技術執行自然人預防醫學之倫理探討
第二組 iOS人臉辨識技術與第三方相機軟體如何通過GDPR條款與其他爭議
第三組 數據保護與競爭法適用之研究-以電商蝦皮為例
第四組 探討台灣資料治理系統設計的應用,以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為例
第五組 比較歐盟與美國對於暗黑模式之相關監管規範
第六組 台灣個資法與歐盟GDPR對於TCF(Transparency & Consent
Framework)規定之比較及困境突破研析
12月29日報告
第七組 論雙平台濫用市場地位於歐盟數位市場法之相關責任
第八組 論歐盟數位市場濫用支配地位行為規範_以Amazon蒐集與使用第三賣方之資料案為例
第九組 歐盟「數位服務法」與我國「數位中介服務法」之比較
第十組 臺灣醫療器材法規之網路安全與外國比較法之研究
第十一組 我國數位通訊傳播法案和數位經濟發展